1. 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是否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問題:采購文件主要功能及技術指標要求(參數)共有▲號項 24項,非▲號項78項,合計 102項。評分標準寫到:投標產品技術參數完全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得15分。標注▲的關鍵性技術參數每負偏離一項扣3分,其他參數每負偏離一項扣1分,扣完該項分為止。上述評分標準中,▲號項的分值為3分,24 個▲號項,合計分值為 72 分。非▲項的分值為 1 分,共 78 項,合計分值 78 分。根據上述分值計算,整體參數合計分值為150分。但采購文件中本項的總分才15分,102個評審因素量化指標,指標分值設置卻是每個指標扣3分或者1分。是否屬于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答: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實際情況,合理設置評審因素。其中,必須滿足的性能指標應當設置為實質性要求,其他需要考核的指標應當設置為評審因素。根據《政府采購和貨物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55條的規定,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留言所述情形違反了上述規定。
2.可否以協會、社團等社會組織頒發獎項作為評審因素?
問題:國庫司領導,您好。請問政府采購采購文件評審因素設置時,是否可以用民政部依法注冊登記的協會(非山寨社團、離岸社團等涉嫌非法社會組織)頒發獎項作為評審因素?
答:采購人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設定評審因素,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的貨物服務質量相關。留言所述民政部依法注冊的協會頒發獎項與貨物服務質量一般不直接相關,不宜作為評審因素。
3.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軟件企業證書可以作為評分項嗎?
問題:尊敬的財政部國庫司領導!比如在虛擬仿真實訓綜合平臺類似項目政府采購過程中,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軟件企業證書可以作為評分項嗎?
答:評審因素應當與供應商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高新技術企業或軟件企業證書一般不宜作為評審因素。
4.本地化的服務能力評審因素怎么設?
問題:招標文件中評標方法是否可以設置生產企業在上海有售后服務機構得幾分?
答: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實際采購需求將本地化的服務能力作為評審因素,但不能將本地化機構設置作為評審因素。
5.技術參數符合性指標是否可以再作為評審因素?
問題:咨詢一下,1.政府采購過程中,作為技術符合性評審中的技術參數指標,是否可以進一步作為評分因素,設置成正偏離加分?(此種設置是否從屬于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的情況)。2.“設計相關的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證書”作為評審項是否合理?
答:1.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盡量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技術參數作為符合性審查的指標后,可以作為評審因素,設置正偏離加分。2.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留言所述證書如果與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則可以作為評審因素,若與貨物服務質量無關,則不能作為評審因素。
6.供應商是否參加現場踏勘可以強制要求嗎?
問題:國庫司領導您好:政府采購一些物業管理、裝修及修繕項目,需求部門提出在開評標之前進行現場踏勘,部分項目確實有這個必要,請問現場踏勘:一是潛在供應商不參加現場踏勘是否可以禁止其參加后續開評標活動;二是現場踏勘如果不能作為實質性廢標條款的話,是否可以作為評分項。
答:1.不能以供應商不參加現場踏勘為由禁止其參與后續采購活動。2.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的貨物服務質量相關。供應商是否參加現場踏勘與產品質量、服務無關,不宜作為評審因素。
7.不同子公司可否參與同一政府采購項目投標?
問題:某國企集團百分百控股多家子公司,同時,這幾家子公司參與了同一政府采購項目投標(各子公司法人均為不同人),是否屬于“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的情形,或是否屬于其他串通投標的情形?
答: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如果參與投標的子公司間不存在相互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則不違反規定。
8.多種產品的采購項目,是否一定要設置核心產品?
問題:1.公開招標的項目,采購多項不同功能的網絡安全產品,采購文件未確定核心產品是否構成違法違規? 2.采購人認為所有采購需求都不允許偏離,都是核心產品,是否可以不標注?
答:采購人應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 87號)要求,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標注。采購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設置核心產品。
9.服務類要求提供擬投入人員學歷證明及由投標人為其購買的社保證明復印件是否違反政府采購?
問題:請問服務類項目招標文件《擬投入人員情況》所要求配備的人員(評分項),是否可以要求學歷證明及投標人提供為其購買的截止開標前三個月社保證明復印件;要求提供學歷證明及由投標人為其購買的社保證明復印件是否違反政府采購?
答: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規定,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的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作出承諾,并在履約時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人員配備要求即可,不宜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時提供擬投入人員學歷證明和截止開標前三個月社保證明。
10.報名投標人不足3家的,如何順延提供采購文件期限?
問題: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項目,采購文件發售期限為5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期限屆滿,報名的供應商不足3家。請問:能否在發售期限屆滿后(即不是在發售期限內,例如在發售期限屆滿后3天后)發更正公告對發售期限進行延期?如果可以,如果距離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是否需要順延投標截止時間?
答: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87號)規定,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如果距離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的,應當順延投標截止時間。
11.關于資格審查主體問題?
問題:尊敬的國庫司領導,我想求教非招標采購項目的資格審查可否參照87號令交由采購人來審查。
答:對于留言所述問題,資格審查可以由采購人負責。
留言編號:3961-3607050
12.供應商能否通過磋商來補充承諾滿足商務要求?
問題:競爭性磋商中某供應商的首次響應文件,對磋商文件技術服務條款中要求的實質性商務要求未做響應,評審專家認為其不能通過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性評審,不能進入磋商程序。但采購人代表以磋商文件規定了“對磋商文件實質性要求,供應商在磋商結束后應全部滿足”為由,認為可要求該供應商通過磋商來補充承諾滿足商務要求。請問這屬于可以通過磋商補充響應的內容嗎?該供應商能否通過響應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性評審?
答:《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未對磋商文件實質性審查的時點進行規定。實際采購中,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時,滿足磋商文件各項實質性要求即可務評
13.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是否需要唱標?
問題:麻煩咨詢一下,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兩種采購方式的報價,首次報價不予公開唱讀這個容易理解,最終報價是否需要公開唱出?如果不公開唱讀,對響應供應商是否不公平? 如果最后報價公開需要唱出的話,是談判磋商小組審核過之后再唱,還是遞交之后就當面唱出?
答: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屬于非招標方式,不存在唱標環節。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在談判和磋商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磋商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因此不可以公開唱標。最終成交供應商名稱和成交金額可通過成交結果公告獲得。
14.對年度內計劃未能具體、明確,但工作中又需快速處理的零星項目如何采購?
問題:尊敬的國庫司領導:您好,我單位屬于政府采購主體,每年都會有一些零星的法律服務(單獨一次的費用很少),但并不知道數量,因為打官司或訴訟誰也不知道到底有沒有,所以不可能有準確的預算。但是按往年的數量來看,是可能一年的所有的案件加起來,總的服務費可能超過當地的分散采購限額標準。這種情況,我們是否必須經過政府采購,先選擇一家律師事務所?不能直接簽訂合同?可是每年的案件數量不定,從理論上來說,也有可能完全沒有案件的,也有可能一年算下來比較多,我們也沒法事先算到到需要多少經費呀。如果不經過政府采購,又害怕背上規避政府采購的責任。
答:對于法律服務等不能實現計算出價格總額的采購項目,應在明確服務標準、定價原則等采購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擇優選擇具體供應商,遵循量價對等的原則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可由一家供應商承擔的采購項目,可與其簽訂單價固定、數量不固定的采購合同。確需多家供應商共同承擔的,可根據業務性質、服務區域等要素,進行合理分包,通過競爭擇優,將相應采購業務明確到具體供應商。
15. 資質要求可以作為資格條件?
問題:財政部87號令第十七條規定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那么在實際采購過程中,類似于電子智能化承包資質、安防工程企業設計施工維護能力資質等這些取得資質本身對于企業注冊資本或者凈凈資產有要求的能不能作為資格要求或評審因素?
答: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對于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要求可以作為資格條件。
同類問題:目前還存在國家相關部門發布的資質證書申請與企業規模有關,根據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有一個保安服務項目,資格標準中設置了要求提供公安部門頒發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但經查詢此證審批條件 要求保安公司“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將此證做資格是否違法?現在尚有很多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與企業年限和注冊資本有關,但又必須做為資格門檻。
答:根據采購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對于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要求可以作為資格條件。
16.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指標或要求如何體現?
問題:在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公開招標項目中,對于產品有實質性要求的(如必須獲得CCC強制認證),時應當放在招標公告的資格條件中,還是可以在項目需求中明確不允許偏離即可?
答:對于產品的實質性要求,不應作為資格條件。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標明。
17.政府采購項目采購需求的產品技術要求和標準如何設定?
問題:政府采購項目采購需求的產品技術參數的設定是否必須滿足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是否可以優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產品是否可以按照采購人的需求設定,是否可以提供檢測報告。
答:采購人應根據法律制度規定和采購項目實際情況,自行提出技術要求和技術標準。采購人提出的技術要求和技術標準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可以高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必要時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同類問題:關于政府采購需求編制的疑問:對于人造板家具政府采購項目,根據我國最新發布的GB18580-2017《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的甲醛釋放限量》,人造板的甲醛釋放量要求為≤0.124mg/m3。采購人出于擇優考慮并結合相關行業和企業標準,在編制政府采購需求時將人造板的甲醛釋放量要求為≤0.05mg/ m3。請問:對于上述做法是否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中“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答:采購人可根據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在符合國家和相關行業標準,并經市場調查能保證競爭充分的前提下,可以設置高于國家標準的技術指標。
18.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是否應當設定核心產品?
問題:某一政府采購貨物類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是否必須要明確核心產品呢?
答: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的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文件中約定核心產品。
留言編號:2433-3663890
19.同一品牌認定與核心產品設置相關?
問題:硬件集成實施服務類項目中可否將集成服務設置成核心產品還是服務項目中包含的硬件設備中也必須明確明確核心產品。如果硬件集成實施服務類項目三家集成商的集成方案中硬件選型不滿足三個品牌是否應廢標?
答: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技術組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根據評分方法的不同,多家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品牌相同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
20.參考品牌的如何設定?
問題:我單位擬采購一批配電箱,由于不同品牌的開關元器件價格和維修更換率相差較大,為了工程質量及用電安全考慮,擬在配電箱招標文件中列舉不少于三個開關元器件品牌以供投標人參考選擇合適的產品進行投標,可否?
答:采購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資格條件、商務要求,在滿足項目實際需要的基礎上,要保證公平競爭,不得特定標明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不得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品牌或生產商才能準確清楚地說明采購項目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則應當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產供應商名稱前加上“參照或相當于”的字樣,而且所引用的貨物品牌或生產供應商在市場上應具有可替代性。
21.設定具體數量要求是否一定是不合理條款?
問題:某城管局購買共享單車管理運維勞務外包服務項目中,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用于服務人員必須滿足80人才可能保證項目實施和用于存在共享單車的場地必須滿足2000平方才可以保證單車的存放,所以采購需求中設置了要求服務人員不少于80人,且投標供應商用于存放共享單車的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以上2點為星號條款,這樣設置是否屬于以不合理條款對供應商差別待遇或者具有歧視性,影響公平競爭?
答:留言所述情形不屬于以不合理條款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歧視待遇。
22.物業企業服務的物業面積可否作為評審因素?
問題:公開招標物業項目,在設置業績時,是否可以以面積來設定評審因素,例如達到多少面積得X分。
答: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不鼓勵使用物業企業所服務的物業面積作為物業項目評審因素。
23.黨支部設置可否設為評審因素?
問題:可以在標書中把設立黨支部設置為評審因素嗎?
答: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不建議將設立黨支部作為評審因素。
24.服務類項目采購承諾項可否作為評審因素或資格性條款?
問題:道路保潔、垃圾分類項目招標爭議比較多,一是關于人員是否要求投標時就全部具備繳納設備的,還是中標后可再招聘。二是必要的服務設施是否可以承諾中標后提供。46號文規定“在服務采購項目中,服務由中小企業承接,即提供服務的人員為中小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服務類招標文件是否必須或者是否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時就必須具備項目所需要全部服務人員,且已經訂立勞動合同?服務類項目提供服務過程中必須配備的設備是否可以通過承諾方式。如果承諾可以,那是否可以設置已經購買或租賃得分高點,承諾的得分少點。
答: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留言所述情形,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允許供應商承諾提供服務過程中具備相應數量的服務人員或相應設備條件。但應當作為資格條件,不宜作為評審因素。
25.全生命周期成本是否可以設置為評分項?
問題:關于《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中“可以要求供應商報出后續供應的價格,以及后續采 購的可替代性、相關產品和估價,作為評審時考慮的因素。”及“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采購人認為有必要考慮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確使用年限,要求供應商報出安裝調試費用、使用期間能源管理、廢棄處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為評審時考慮的因素。”作為評審因素時,是否可以參考價格分的評審方式,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后續供貨價最低或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低的分值最高,其他投標人得分參考價格分計算方式計算?
答: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設置相關評審因素。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準確反映采購人的需求重點,與投標人所提供的貨物服務質量相關。留言所述評審方式,將全生命周期成本折算為價格分,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規定。
26.不同品目是否一定要分類分包?
問題:在政府采購實務中經常遇見采購人有意或者無意不按照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的品目分類分包,而將不同行業或領域的采購標的物打包成一個大包進行采購,例如學校將學校所需的不同品類的貨物集體打包成一個項目同一個包號進行采購,里面涉及的貨物品類不一,如辦公家具、教具、電子電腦類設備、電器類設備、廚房設備、學校安防設施設備等等選擇多種進行打包采購。然后在招標文件里分別設置各品類的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如檢測報告和資質證書等。在社會化分工日益精細的今天,作為某一品類的專業供應商,顯然難以滿足此種跨品類項目的招標要求,從而難以參與此類政府采購活動,這顯然不合理且排斥競爭,甚至評審專家的抽取都難以進行分類,但是具體違反的法條不甚清楚,請問這種情況違反政府采購的哪些具體法律條款。
答:留言所述情形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規定。
27.執行國家強制性規定的,一定要保證有三家以上供應商?
問題:我單位根據任務需要,需購買各類消防車輛,根據相關規定及實際投訴舉報案例,采購人在采購過程中必須要把“整車具有工信部公告”作為資格項。由于當前所有車輛面臨底盤國五排放標準轉國六的轉折期,很多車輛特別是大多消防車均未取得國六工信部公告,我單位乃至全國消防救援單位在采購過程中難以滿足三家響應的前置條件。請問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將“具備國六工信部公告”資格要求放寬至“投標時提供國六或同類型國五工信部公告,但交車時提供國六公告”?這樣的話就可以保證有三家以上單位響應。
答:留言所述,如果國家對底盤排放標準有強制性規定的,應服從其規定。若難以滿足三家供應商響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申請變更采購方式。
28.中小企業聲明函應與采購標的所屬行業相同?
問題:投標人的經營范圍明顯與招標文件明確的所屬行業不符,但其提供了中小企業聲明函為小微企業,能否認定?如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物業管理服務項目,招標文件資格條件要求設定須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明確了本項目所屬行業為物業管理,投標人為建筑類企業(經營范圍僅有建筑工程類,無物業管理),提供了中小企業聲明函承諾其為物業管理小型企業,評標委員會能否對此提出疑問,因投標人的經營范圍明顯與招標文件明確的所屬行業不符,認定其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不符合招標文件資格要求而作無效響應處理。
答: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中明確的采購標的對應行業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而非按照供應商的經營范圍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留言所述情形中,供應商應當對照物業管理劃型標準,判斷自己是否屬于中小企業,符合條件的,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
供應商出具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不屬于采購標的所屬行業的,可以不認可其中小企業資格,但不能以此為由否決其參加投標的資格。
29.中小企業與采購標的的關系如何確認?
問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在實際操作中,是否這樣把握: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類項目,如學校化學實驗室教學設備采購,同類實驗室包含了一百多種貨物(如棉簽、酒精燈、PH試紙等),在采購過程中,是否要求上述所有的貨物生產制造商全部為中小企業?若出現其中的某些貨物制造商不能滿足為中小企業要求,是否應該視為資格審查不合格?
答: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規定,在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應當由中小企業制造,如果一個采購項目或采購包含有多個采購標的的,則每個采購標的均應由中小企業制造。
30.采購標的中的主要標的物與相應配件,如何判斷是否屬于中小企業?
問題:如果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所有貨物的制造商是中小企業,那么才能通過資格審查。是不是對投標人(非制造商)不做是否中小企業的要求?同時,貨物采購一般都會涉及一些配件,例如開關等。那么,開關等配件的制造商也要求中小企業嗎?該如何設定才能避免供應商質疑。
答: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根據采購項目具體情況,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如果一個采購項目涉及多個采購標的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逐一明確所有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一般只將采購項目中的主要貨物作為標的物,開關等配件一般不作為標的物,也不對其生產廠商作相應要求。供應商根據采購文件中明確的行業所對應的劃分標準,判斷是否屬于中小企業。
31.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項目投標產品中有部分設備是大型企業生產的怎么辦?
問題: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七條 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 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 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目前我公司去投標一個項目,195萬的多媒體教室設備采購,采購人將此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我公司按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為小型企業,但我公司的投標產品中有部分設備是大型企業生產的,比如:音響設備、多功能觸摸屏、監控攝像頭等。 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我公司是否能參與該項目的投標? 目前這種現象比較普遍,比如200萬以下的監控擴容,集成項目等,設備生產廠商均為大型企業。如果這樣限定,我們中小企業就不能參與競爭了。 此類項目應如何操作?
答: 留言所述情形,該公司不能參與項目的投標。針對此情況的招標采購項目,采購人應明確采購需求,開展市場調查后,確定是否適宜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32.在校企合作中,是否可以直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
問題:高校在校企合作過程中,必須采購合作企業的貨物的情形,是否適宜單一來源采購?
答: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單一來源適用情形的,可以申請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在校企合作中,原則上不允許進行單一來源采購。若使用企業資金的,則不屬于政府采購范圍,可按合同約定進行采購。
33.工程類別的綜合項目如何選擇采購方式?
問題:按照政府采購法第四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87號令)第七條“采購人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確定采購項目屬性。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請問:包含工程類別的綜合項目,能否按照有利于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項目屬性為貨物或服務,實施政府采購的公開招標,還是應按照采購法第四條,建設工程的內容需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例如:采購項目包含建設工程、貨物和服務,其中建設工程500萬元(達到工程招投標法規定的必須招標標準),貨物2000萬元和服務500萬元(貨物和服務部分與工程建設無關),能否依據87號令第七條,按照有利于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項目屬性為貨物或服務,實施政府采購的公開招標。
答:留言所述情形,包含工程類別的綜合項目,其中建設工程超過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適用招標投標法。與工程建設無關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按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項目屬性,實施政府采購的公開招標。
34.對于屬于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是否需履行采購方式變更手續?
問題:財庫便函(2020)385號文規定,工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無關的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項目,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工程項目,政府采購工程限額標準以上、工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政府采購此類項目時,應當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進行采購。請問,屬于以上情況的工程項目,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還需履行采購方式變更手續嗎?
答:對于屬于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應當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無需履行采購方式變更手續。
35.一招三年的服務類采購項目,如何執行政府采購方式?
問題:請問關于服務類采購項目,年度預算沒有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但2年或3年合計下來采購預算達到了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如果項目采用一年一續簽的方式簽署政府采購合同,最多不超過3年。這樣的采購項目是否需要執行政府采購方式?
答:同一預算項目下,同一品目或類別的服務年度采購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執行。留言所述項目若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不屬于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
36.政府采購項目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則不屬于政府采購項目,是否無需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問題:政府采購項目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則不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無需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那么(1)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也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是否也不需要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2)政府購買服務為政府采購的一部分,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服務項目不屬于政府采購項目,屬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嗎?
[綜合司]答:網友您好,現就您所提問題答復如下:(1)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財政部第102號令規定“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相關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并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未列入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購買主體在編報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反映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情況”;(2)財政部第102號令定義的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既包括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服務,也包括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服務。
37. 87號令對同一品牌認定方法,其他采購方式可否參照執行?
請問一下,87號令第31條中對同一品牌下不同投標人投標的情況判定是否適用于競磋、競談、詢價等這些非招標采購方式。
答: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方式可參照87號令對提供相同品牌的不同投標人的處理規定。
38.關于質疑期的計算問題?
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4號--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條之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這里的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怎么理解?比如于2021年3月5日通過電子郵件發送招標文件,并于3月5日收到郵件回執,3月19日某一潛在供應商制作文件時發現其收到的電子版招標文件有損壞打不開,質疑并要求重新招標,那么此時質疑的計算日期應該是2021年3月5日還是3月19日?
答: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一條規定,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如供應商在3月5日以電子郵件方式獲取招標文件,質疑期限從3月5日起算。
同類問題:根據財政部94號令第十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一個公開招標項目,通過本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平臺進行采購。采購公告發布日期為2021年7月8日,公告中明確約定獲取招標文件時間為:2021年7月9日至7月16日,開標日期為7月29日。A公司于7月15日報名,7月27日通過電子交易平臺下載采購文件。請問A公司對于采購文件的有效質疑期的計算是從哪天開始?是7月15日、7月16日、還是7月27日。
答:供應商應當在采購公告規定的時間內獲取采購文件。供應商于7月15日報名時即應當獲取到采購文件,并于7月15日起計算對該采購文件的質疑期限。
39.關于質疑供應商的質疑投訴資格問題?
問題:現在一個采購項目A供應商在前期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采購人答復質疑不成立,開標當天網上報名發現這家供應商報名了,開標環節未參與,評審結束后A供應商對中標供應商提出質疑,A供應商質疑符合94號令11條的要求嗎?代理機構應該受理質疑么?
答: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對采購結果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參與所質疑項目的采購活動。如A供應商未參與該項目投標,不具備對采購結果進行質疑投訴的資格。
40.質疑答復是否可因調查需要而延長答復期限?
問題:代理質疑回復時回復質疑事項正在調查中,待調查結束后再對質疑事項進行回復,此做法是否違反《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五條質疑答復應包括的內容規定?
答:代理機構質疑答復義務僅限于其掌握的現有材料,代理機構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
41.更正公告可否重新質疑?
問題: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若項目發布更正公告并更正了實質內容,原質疑時間已經結束,那么請問:1、質疑時間是否能按更正公告重新開始算?2、或者是只能質疑更正后的內容?
答:供應商如果認為更正后的內容損害自己的權益,應當在更正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同類問題:我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報名了某個地區的公開招標政采項目,并對該項目招標文件中1,2,3問題提出疑問,遞交了質疑。招標代理公司回復后并發布了更正公告,更公告內容包括了招標文件內容問題4,比如苛刻的付款方式等投標人不能接受的條款,但我單位并未就問題4提出質疑。根據94號令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采購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請問我單位是否可以就不能接受的條款4再次提出質疑呢?盼回復,望對我單位工作予以指導和幫助。謝謝!
答:如采購文件更正后新增問題4相關內容,供應商可以依法對采購文件新增內容提出質疑。
42.服務合同可以一年一簽嗎?
問題:根據財政部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表述: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活動,我們遇到的問題是,采購人按一年的預算公開招標,招標文件中明確一年一簽,可優先續簽,續簽不得超過兩次等字樣,這是否屬于“服務一簽三年”?“服務一簽三年”界定標準?
答:政府采購服務項目可在年度預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一次簽訂服務期限為三年的合同,也可以通過一年一續簽方式與采購人簽訂合同,期限總長不得超過三年。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就此事項作出說明,事先告知潛在供應商。
43.補充合同如何規定?
我單位的食材采購項目,預算金額500萬元,供應商A每日按照要求配送食材,并按照實際數量據實結算,合同期限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我單位在合同到期前通過政采確定了下一年度的食材供應商B,但由于其他供應商對中標結果提出質疑,致使我單位暫時無法與B簽訂新的政府采購合同。因此2021年10月20日我單位擬與原供應商A簽訂不超過50萬元(不超過原合同10%)的補充合同,合同期限為2021年11月1日起至50萬用完或確定了新的供應商為止。 本單位法律顧問認為簽訂補充合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中“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的定義,認為補充合同的履行時間已經超出原合同的履行時間,建議我單位按照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采用單一來源方式從A處采購。 咨詢:我單位在2021年10月20日-31日期間與A簽訂補充合同是否合規?如果不合規,是否只能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有無其他方法?
答: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44.不同生產企業的相同品牌如何認定?
問題:在某一救護車公開招標政府采購活動中,通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信息查詢系統》顯示,兩家不同供應商提供的產品,除產品商標一樣外,生產企業、生產企業法人代表、產品型號、發動機型號等都不相同,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為相同品牌?87號令中相同品牌應如何理解?
答:留言所述情形應當認定為相同品牌。
45.評審專家不遵守評審管理紀律要求,怎么辦?
問題: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評委在評審工作開始前,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統一保管。但在實踐中,有些評委以要接財政部評標電話、家里有病人、公司有急事等理由,拒絕把手機靜音,且聽見手機鈴聲或震動,執意要接打電話。也出現過評委在被限制使用手機后在評審工作當中為難代理人員的情況。請問,對于此類評委有何處罰措施嗎?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在評審工作開始前,評審專家應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統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并向財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