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答復
【問題】咨詢工程中的咨詢范圍包括哪些?答復單位:投資司 答復時間:2023-7-14
【答復】您好,根據《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第八條規定,工程咨詢服務范圍包括規劃、項目、評估、全過程工程咨詢。
財政部答復
【問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12〕21號)第三十三條:“單位應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政府采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招標文件準備與復核、合同簽訂與驗收、驗收與保管等不相容崗位互相分離。”請問如何理解采購驗收與物資保管是不相容崗位?二者合一的風險在哪里?答復單位:會計司 答復時間:2023-1-31
【答復】不相容崗位分離是指一項經濟業務不能由一個人從頭到尾辦理,而是將其中不相容的兩個事項分開交由不同的人來辦理,這是內控的重要措施。驗收與保管如果由同一個人辦理,容易出現物資驗收后被保管(驗收)人員盜竊的情況,即出現弄虛作假、監守自盜的情況,因此需要實現崗位分離。
住建部答復
網友(山東龍口市 馬金秋)2023-10-30
【問題】根據住建部發布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要求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那么是要求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和方法同時存在嗎?還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或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即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答復時間:2023-11-28
【答復】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規定,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是指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或非常規吊裝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網友(陜西西安 李森濤)2023-11-02
【問題】有一個工程項目,整體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一個工程規劃許可審批內容為:地上建筑均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具體如二類高層住宅及不涉及《暫行規定》第十四條所涉情況的商業建筑),地下建筑為小區車庫,地下建筑在工程規劃許可中為一個單體建筑,總建筑面積為5萬平方米,地下車庫內部功能無涉及《暫行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況。以上建筑信息均符合規劃審批條件,建筑單體間的防火間距、防火分隔及其他要求均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設計要求。請問,該項目以一整個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申報,是否需要辦理《暫行規定》所規定的特殊消防設計審查?工程在合法建設完成后, 應當申請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還是其他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及抽查?答復時間:2023-11-28
【答復】該項目整體作為一個建設工程申報,其申報材料中應明確商業建筑和地下車庫的使用性質,具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所列十二種情形的,應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商業部分兼容第十四條所列多種使用功能的,應從嚴把關確定該項目是否屬于特殊建設工程,是否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經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合格后建成的項目應申請消防驗收,其他項目應申請消防驗收備案。
網友(湖北 胡爽)2023-11-08
【問題】強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注冊人員考核要求。申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企業,應當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要求的注冊建造師人數等指標要求。若要升級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其中企業主要人員,注冊建造師人數要求是否為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壹級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12人。關于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是否考核?答復時間:2023-11-29
【答復】建筑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升級,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一級資質標準考核注冊人員,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指標不考核。
網友(重慶 胡曉)2023-11-15
【問題】《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條件為:(一)取得職業資格;(二)受聘于一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根據以上管理規定可知,變更注冊了的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其注冊執業資格是已變更至了新執業單位的,故其在原注冊執業單位已不是注冊造價工程師也未再繼續注冊執業。需咨詢的是,注冊造價工程師在變更注冊后,仍以原注冊單位注冊造價師名義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是否已違反《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屬于無效文件?答復時間:2023-11-28
【答復】《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是針對“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情形作出的處罰規定;第三十五條是針對“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情形作出的處罰規定;第三十六條是針對注冊造價工程師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等違法違規行為作出的處罰規定。咨詢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在變更注冊后,仍以原注冊單位注冊造價師名義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是否違反《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的問題,應當由執法單位結合調查處理情況確定適用相應的處罰規定。
網友(江蘇宿遷 劉壯)2023-11-16
【問題】建筑工程主體已完工的項目是否可以補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如果可以補辦需要什么樣的程序和材料進行補辦?沒有辦理過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是否可以申請消防驗收?答復時間:2023-11-28【答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具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特殊建設工程,應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分類管理。建設工程申請消防驗收時應提交的要件有(一)消防驗收申請表;(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具體手續建議向當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咨詢。
網友(北京 吳先生)2023-11-16
【問題】國務院第744號令《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筑,應當按照不低于重點設防類的要求采取抗震設防措施。其中學校是否包含大學建筑?大學校園內建筑使用功能眾多,其中非教學用建筑是否可以不按重點設防類考慮?目前此條與現行規范《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不統一,設計應如何執行?答復時間:2023-11-28
【答復】第一,《建筑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學校”的范圍包括大學。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相關規定,高等學校包括在學校范圍內。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在調整和規定“學校”相關事項時,并未將“大學”或“高等學校”從“學校”中予以排除。三是從實踐中看,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均將“大學”或“高等學校”納入學校范圍進行統計管理。四是按照法律的文義解釋原則,“學校”的文字意思包括了“大學”或“高等學校”。第二,《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第6.0.8條規定“教育建筑中,幼兒園、小學、中學的教學用房以及學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設防類別應不低于重點設防類”,未對大學相關建筑作出要求,第1.0.3條的條文說明明確“本標準的規定是最低的要求”,與《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并無沖突。第三,國務院制定發布的《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鑒定、加固、維護等活動時應嚴格執行。
網友(四川成都 張鑫)
【問題】住房城鄉建設部于2023年9月6日下發了《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規〔2023〕3號),文件第四條規定“業績未錄入全國建筑市場平臺的,申請企業需在提交資質申請前由業績項目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認業績指標真實性”。我對以上規定有以下2種理解,具體是哪一種,請明確。理解1:申請企業先找業績項目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認業績指標真實性,再將申請材料提交住房城鄉建設部。理解2:申請企業將申請材料提交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對申報材料中的業績存疑,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函至業績項目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業績項目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回函至住房城鄉建設部。答復時間:2023-11-29
【答復】提交資質申請前應先確認業績真實性。
國務院國資委答復
留言詳情姓名:張姣標題:關于國有控股企業招投標及進場交易的問題咨詢
【問題】國有控股企業其主營業務為某類資產的租賃和銷售服務,這個國有控股企業采購該類擬用于租賃、售賣的資產時是否需要履行招投標程序?國有控股企業處置(包含銷售)租賃物、售賣主營涉及的資產時是否適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32號令,以下簡稱32號令),需要進場交易?答復部門:國資委 答復時間:2023-07-10
【答復】國有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銷售原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的行為不屬于32號令的規范范圍,不需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如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不動產屬于企業日常經營活動,該種行為不屬于32號令規范的范疇,不需要進場交易,可按照行業慣例方式進行銷售。如相關物業列入轉讓方的固定資產,該等固定資產的轉讓行為應按照32號令的相關規定履行進場交易程序。
留言詳情姓名:劉建寧標題: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46條相關問題的咨詢
【問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四十六條中“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制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是否包括“有限合伙企業”?答復部門:國資委 答復時間:2023-07-25
【答復】《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四十六條中的“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制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不包括有限合伙企業。
留言詳情姓名:劉肖標題:關于“國家出資企業”如何定義的問題咨詢
【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條,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即只要含國資屬性的就是“國家出資企業”,那國家出資企業的子企業也應屬于“國家出資企業”范疇。但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報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即該管理辦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各級國資委作為出資人設立的企業”。那么如何定義“國家出資企業”?答復部門:國資委 答復時間:2023-09-05
【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有關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中的國家出資企業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一致,是指各級國資監管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不包含子企業。
留言詳情標題:關于央企購買交易所掛牌資產是否需要履行招采和評估程序的問題咨詢
【問題】中央企業直接從公開交易所摘牌購買資產的行為除履行投資決策審批程序外,是否需要按照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履行招采程序?若掛牌資產為國有資產,是否無需另外進行資產評估?答復部門:國資委 答復時間:2023-11-06
【答復】問題所述“中央企業從公開交易所摘牌購買資產”為經過企業投資決策審批后的市場化交易行為,不屬于招采程序規范的范圍。從產權交易機構購入國有資產,因轉讓方已履行資產評估及備案程序,買受人可不履行資產評估及備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