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 (實習生 少陽 記者胡銳)昨日,《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審議。
據了解,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招投標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行《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已不適應新形勢需要。重新制定我省條例十分必要。
省發改委主任付京介紹,該草案明確,縣級以上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財政、國土資源、衛生計生、林業、農業、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招投標的監督(監察)職責。
針對目前我省部分招標交易場所管理不夠規范的問題,該草案指出,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代行行政審批、核準、備案和行政監督權,不得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
“對于投標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該草案提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行政監督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付京進一步介紹,該草案還明確,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或投標利害關系人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串通他人賄賂評標專家,尚不構成犯罪的,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應當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