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資質量和效益,依據《政府投資條例》《貴州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省、市、縣三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等類型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概算,是指在投資估算控制下,根據初步設計圖紙及說明,依據國家或者省有關部門發布的概算指標、概算定額、設備材料價格等資料,或參照市場價格,確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堅持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嚴格概算審批程序,嚴控調整概算工作,實行全過程控制。
第二章 概算核定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概算應由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具有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權限的部門(以下統稱審批部門)核定批復。
凡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法律法規未禁止公開的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概算文件應由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的工程設計單位進行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并達到相應的深度和質量要求。概算文件應包括概算編制說明、總概算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表、單項工程綜合概算表、單位工程概算書等內容。
項目單位缺乏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建設管理經驗的,可實行代建制,代建管理費按照不高于本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核定,計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六條 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由審批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審查)并出具評審(審查)意見,評審(審查)內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規范、要求,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是否合規采用定額、取費標準,材料設備價格、各組成部分費用是否合理等方面。
第七條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審批部門報告,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八條 審批部門根據評審(審查)意見對初步設計及概算進行復核后一并批復。
第三章 概算控制和執行監督
第九條 經審批部門核定批復的概算是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總投資的依據。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單位、代建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設備材料供應等參建單位應當加強項目投資全過程管理,確保項目總投資控制在概算以內。
第十條 審批部門履行概算核定批復和監督責任,開展以概算控制為重點的評估督導或調研指導,制止和糾正違規超概算行為,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調整概算。
第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概算行政管理和監督責任,按照核定批復概算嚴格控制,在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施工圖預算、招標工程量清單及最高投標限價編制、工程招標、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控制、設備及大宗材料審(定)價、結構封頂、裝修、設備安裝等重要節點應當開展概算控制檢查,制止和糾正違規超概算行為。同時,項目建設工期在1年內(含1年,下同)的,行業主管部門應每季度向審批部門報告項目概算執行情況等,項目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行業主管部門應每半年向審批部門報告項目概算執行情況等。
項目建設過程中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進行跟蹤審計監督,加強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在其行業主管部門領導和監督下對概算管理負主要責任,按照初步設計批復嚴格實施項目建設,開展重要節點概算控制檢查,嚴禁違規超概算行為。項目建設工期在1年內的,項目單位應每季度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度和概算執行情況;項目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項目單位應每半年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度和概算執行情況;項目單位應當明確一個設計單位對項目設計負總責,統籌各專業各專項設計,統一概算編制原則和依據,匯編總概算。
第十三條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單位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合同,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工期,保證施工安全,項目竣工驗收后移交項目單位,嚴格執行項目概算,加強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設計規范、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編制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責任。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核定后,項目實行限額設計,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應當符合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履行現場監督和造價控制責任,并將對概算執行的監督情況納入監理記錄。
第十六條 其他參建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概算控制責任。
第四章 概算調整
第十七條 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核定批復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等。確需調整且將會突破投資概算的,必須事前按照規定程序向審批部門申請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未按程序報批的,不予調整概算。
第十八條 確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國家或者地方出臺的重大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設備價格上漲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投資超概,且工程完成投資額達到原批準概算80%以上的,可以向審批部門申請調整概算。
第十九條 按照規定程序調整投資概算的項目,原則上按照原批復的資金來源渠道解決資金缺口。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編制調整概算報告書。
第二十一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申請審批調整概算的呈報文或轉報文;
(二)原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和批復文件;
(三)行業主管部門委托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出具的審計意見;
(四)調整概算報告書,應包括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并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五)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合同文件,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六)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文件等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工程主要材料設備購入時間、數量和單價明細表,項目已完工程量和未完工程量明細表,工程財務支出情況表等;
(七)行業主管部門或項目單位關于新增資金來源的情況說明;
(八)項目單位對調整概算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承諾;
(九)審批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對于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的,不予調整概算;對于確需調整概算的,審批部門委托或組織專家評審后核定調整,由于價格上漲增加的投資不作為計算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取費基數。
第二十三條 以下情況項目概算調整,還需由審批部門、財政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議決定:
(一)超過原概算10%及以上的;
(二)未超過概算10%,但調增資金達到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決策評估審議額度的。
調整概算批復前,對超概資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無正當理由超建設工期發生的投資不列入調整概算范圍。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審批部門未按程序核定或調整概算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按程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監督責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導致超概算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按程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或管理不善、故意漏項、報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權限對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按程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兩年內暫停該項目單位其他項目申報。
第二十八條 因設計單位過錯造成超概算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向設計單位追償。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商請資質管理部門建立不良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貴州),作為相關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撤銷資質的重要參考。情節嚴重的,審批部門作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內參與政府投資項目設計的重要參考,并視情況公開曝光。
第二十九條 因代建、勘察、施工、監理、咨詢、設備材料供應等其他參建單位過錯造成超概算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向有關參建單位追償。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商請資質管理部門建立不良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貴州),作為相關部門資質評級、延續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印發之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存量超概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按要求提供具有相應資質(資格)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報告書及有關印證材料,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對調整概算環節和原因進行分析,嚴格劃清責任并整改后再向審批部門報送調整概算申請,由審批部門、財政部門評審核定后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審議決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省發展改革委具體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貴州省政府投資項目概算調整審批辦法〉的通知》(黔發改建設〔2013〕55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