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關于當事人雙方自愿解除合同問題
1.政府采購項目合同簽訂后,雙方協商自愿解除采購合同,并形成了協議,是否屬于應當處罰的“擅自變更、中止、終止采購合同的情形”?2.那么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是否需要報財政部門,經查閱《合同法》及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未明確要求解除合同報財政部門。3.雙方協議自愿解除合同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是否需要報財政部門批準后重新開展?
回復: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規定,政府采購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若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雙方可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無需向財政部門報批,但需妥善保留相關資料備查,并將合同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若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無需向財政部門報批。
問題2:當事人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問題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請問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后,補簽協議,是否合法?還是要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才合法。該項目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且達到公開招標金額標準。
回復:根據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除了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政府采購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問題3:關于變更、終止合同問題
有一個已采購完成的食堂物資項目(采購金額在限額以上,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目前在合同履行期內,招標時采用的綜合評分法,投標報價采用的優惠率報價。現在供應商提出無法按招標時投報的優惠率供貨了,要求調整優惠率。我有三個問題請教:1.優惠率報價在合同期內可以通過雙方協商更改嗎?屬于對招標文件進行實質性變更和擅自變更政府采購合同嗎?2.如果供應商無法履約而需要終止合同,是否應該先報財政廳審批才能終止合同?3、如果現在和供應商終止了合同,還可以順延第2名中標人作為供應商嗎?還是必須重新采購?
回復:1.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除了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不得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優惠率報價是合同的核心內容,不得更改。
2.如果供應商提出終止合同,除了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外,采購人應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和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對供應商予以處理。
3.合同被供應商單方面終止后,采購人應重新采購。
問題4:關于質疑期內簽訂的合同有效性問題
政府采購中標公告公示后,甲乙雙方快速簽訂了合同,這時還在質疑有效期內,有其他投標人質疑中標結果,最終質疑成立,那簽訂的合同作無效合同處理嘛。
回復:質疑事項成立不直接導致合同無效,若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5:關于項目取消可以不簽訂合同問題
政府采購項目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因特殊原因項目取消,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否可以不再簽訂采購合同,如可以,還需要其他審批或備案流程嗎?
回復:留言所述“特殊原因”如果屬于政府采購法的三十六條規定的“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采購人可以對采購項目予以廢標,并通知所有投標人,中央預算單位項目無需再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地方預算單位項目請咨詢當地財政部門。
問題6:關于中標供應商拒絕簽訂合同處理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請問,如果在發布中標公告后,中標人撤銷投標文件,是否可以視為中標人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如果可以這么認為,那么是否可以按照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方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另外,如果投標人只有3家,中標人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此時是否按照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廢標?如果投標人只有3家,中標人撤銷投標文件,此時是否按照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廢標。
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遞補供應商的經濟性和效率等因素,確定是否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或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如投標人只有3家,中標人撤銷投標文件,不能按照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廢標。如供應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采購人應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問題7:采購人拒絕簽訂合同處理問題
政府采購項目中正常招標采購流程已完畢,正常簽訂合同后,采購方拒不履行合同并且拒絕退還合同履約保證金,采訪購方告知款項以作其他采購用途無法執行合同,我們應該怎么處理?
回復:合同簽訂以后,采購人和供應商雙方的責任受《合同法》調整。如果采購人拒不履行采購合同,供應商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爭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問題8:政府采購中標后釆購人原因30天未簽合同
我司中標后采購人要求提交樣品才答應簽合同,樣品送達后采購人又送檢測機構檢測時間拖延,現其表示可以簽訂合同了,問:1、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有效期90天但至今已經130天,因原材料嚴重上漲原中標產品單價已經不夠成本價是否可以變更,2、中標產品中一款產品10個參數中1個非實質性參數微偏離(優于)采購人表示必須不得偏離供貨,這樣合法嗎?3、招標文件的供貨方式、支付方式現投標有效期過了現辦理合同能否提出變更要求?
回復:1.采購人已經發出中標通知書,因此合同已經成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問題9:合同供貨履約問題
有個買進口設備的項目,采購人和中標供應商已經簽完合同了,中標供應商在此期間給采購人供了貨,但是貨物不是從給其授權的中國代理商來供貨的。而后采購人收到中國代理商的聲明函,函中表明在該項目招標過程中中標供應商使用該中國代理商出具的所投貨物授權函及售后服務承諾書并中標了,然而中標供應商在中標后卻向該中國代理商表示其可以從其他地方以超低的價格得到貨物,故不通過該中國代理商供貨。該中國代理商在其聲明函中也附上了國外廠家聲明,國外廠家明確說明此項目廠家完全交由該中國代理商負責,僅通過該中國代理商向采購人供貨,如果采購人從其他渠道獲得該貨物,廠家不予保護和支持。國外廠家就中標供應商聲稱的另一家代理公司確認,另一家代理公司也聲稱沒有參與過該項目。采購人多次催告中標供應商按其投標文件和合同要求來供貨,但始終無果。想請教一下這個事情該如何解決?采購人如何更好的來維護自身的利益?
回復:政府采購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留言所述情形中,供應商未按合同約定供貨,采購人可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情形追究供應商責任,或依法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問題10:關于政府采購續簽合同問題
在進行政府采購過程中,政府采購響應文件“采購人商務要求”中明確:合同期滿,采購人和中標單位可協商續簽合同。請問:通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確定中標單位,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一年),第二年可否直接與中標單位續簽合同,不進行政府采購。若可以續簽合同,可以續簽期限有無規定。另外,采購人和中標單位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期滿,雙方協商一致可續簽合同。《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是否可理解為禁止續簽合同。
回復:根據《財政部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有關規定,對于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也可以通過一年一續簽方式與采購人簽訂合同,期限總長不得超過三年。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文件中約定續簽的條件和方式,事先告知潛在供應商。除此之外,政府采購不得在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明確合同期滿后可以續簽合同。
問題11:合同公告起算日
政府采購釋義第50條規定,采購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請問起算日是合同簽訂的當天還是次日呢?回復: 起算日應當是合同簽訂的次日。
問題12:正式簽合同時能否要求供應商必須提供生產廠家授權、確認函、背書等證明文件?
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將生產廠家(進口貨物除外)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如果采購文件里(國產貨物采購)要求了簽合同及交貨時提供生產廠家授權、確認函、背書。那么,在成交公告后,正式簽合同時能否要求供應商必須提供生產廠家授權、確認函、背書等證明文件?
回復:為避免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一般不鼓勵在采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提供相應授權、售后承諾、背書等。確需提供的,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
問題13: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三年服務合同如何簽訂?
財政部令102號明確: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服務合同。請問該條如何具體執行?因采購預算通常按年度申請、執行,采購人能否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合同服務期限為三年,合同采取一年一簽的形式來執行?還是必須一次申報三年預算,并一次性簽訂三年服務期的合同?
回復:對于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簽訂一份周期為3年的合同,或采取每年一簽的方式。采購預算應當逐年申報。實踐中建議采取一年一簽的方式,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不超過3年的采購周期和續簽條件。
問題14:采購合同解除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是否需要報財政部門批準?
1.政府采購項目合同簽訂后,雙方協商自愿解除采購合同,并形成了協議,是否屬于應當處罰的“擅自變更、中止、終止采購合同的情形”?二、財政部87號令第七十三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那么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是否需要報財政部門,經查閱《合同法》及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未明確要求解除合同報財政部門。三、根據《財政部明確采購人順延中標供應商規則的復函》中關于“雙方解除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執行,原則上不得順延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需要重新選定供應商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的表述,雙方協議自愿解除合同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是否需要報財政部門批準后重新開展?
回復: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規定,政府采購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若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雙方可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無需向財政部門報批,但需妥善保留相關資料備查,并將合同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若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無需向財政部門報批。
問題15:政府采購合同履行問題
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供貨商以廠家停產為理由請求變更合同,變更為同一型號的低配版(一項技術參數降低),是否可以?如果采購人希望變更為另一型號(一項參數降低,但整體參數提高且市場價格要高于中標產品),是否可以?是否需要財政監督部門批準,具體流程是什么?
回復:采購人、供應商應根據采購文件及響應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按照合同履約。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采購合同。但如果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合同簽訂后不履約的,應當依照合同追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