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如何選擇政府代理機構?
答:《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規定,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第十二條則明確,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時,要堅持節約、科學、規范的原則,符合單位內控制度的要求,接受內部業務、財務、采購、監督等人員的監督檢查。
建議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時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一是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 代理機構接受代理采購業務,實際可視同于提供服務的供應商,參照《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二是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8〕2號)規定,代理機構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相關條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