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合單位經費支出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的要求,科學合理編制政府采購預算。(2)按照厲行節約、合理編制的原則,落實政府過“緊日子” 要求,嚴把支出關口,政府采購預算與部門預算同步編制、同步申報。(3)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全部納入編制范圍,切實做到應編盡編、應采盡采,防止無預算采購、超預算采購。(4)結合實際工作需求并經過市場調查,同類項目歷史成交情況、“貨比三家”情況等,測算項目經費構成,提出本年度項目預算需求。(5)對于常年實施的項目,可依據上一期經費測算標準,結合實際作適當調整后,確定項目預算需求;對于一次性項目,要嚴格測算項目經費需求及構成明細。(6)梳理政府采購事項對應的采購品目和預算金額,匯總預算項目及涉及的采購預算,按規定向主管預算單位、財政部門申報。(2)部門預算批復前公開的采購意向,以部門預算“二上”內容為依據;部門預算批復后公開的采購意向,以部門預算為依據。預算執行中新增采購項目應當及時公開采購意向。(3)采購意向公開時間應當盡量提前,原則上不得晚于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公開采購意向。(4)因預算單位不可預見的原因急需開展的采購項目,可不公開采購意向。(1)采購需求應當依據部門預算(工程項目概預算)確定。(2)采購人可以在確定采購需求前,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面向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時,選擇的調查對象一般不少于3個,并應當具有代表性。(3)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和財務等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4)確定采購需求應當明確實現項目目標的所有技術、商務要求,功能和質量指標的設置要充分考慮可能影響供應商報價和項目實施風險的因素。①技術要求是指對采購標的的功能和質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或者服務內容和標準等。②商務要求是指取得采購標的的時間、地點、財務和服務要求,包括交付(實施)的時間(期限)和地點(范圍),付款條件(進度和方式),包裝和運輸,售后服務,保險等。(1)采購人要根據采購項目實施的要求,充分考慮采購活動所需時間和可能影響采購活動進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購活動實施時間。(2)采購人可以自行組織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機構開展。①合同訂立安排,包括采購項目預(概)算、最高限價,開展采購活動的時間安排,采購組織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購包劃分與合同分包,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方式、競爭范圍和評審規則等。②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類型、定價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條款、履約驗收方案、風險管控措施等。(1)采購人應當建立審查工作機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針對采購需求管理中的重點風險事項,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進行審查,審查分為一般性審查和重點審查。①一般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內容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實施計劃;②重點審查是在-般性審查的基礎上,進行非歧視性審查、競爭性審查、采購政策審查、履約風險審查以及采購人或者主管預算單位認為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2)對于審查不通過的,應當修改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內容并重新進行審查。(3)審查工作機制成員應當包括本部門、本單位的采購、財務、業務、監督等內部機構。采購人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相關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查的工作機制。(4)參與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的專家和第三方機構不得參與審查。(1)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2)采購人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獲得財政部門核準后,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3)主管預算單位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將采購方案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4)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1)采購人采購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自主選擇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采購。(2)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3)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應當與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權利義務。(1)采購文件應當按照審核通過的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編制。采購人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機構編制采購文件。(1)采用公告邀請供應商的,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詢價公告等政府采購信息應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編制。(2)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采購信息應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發布,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所在行政區域的中國政府采購網省級分網發布。除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省級分網以外,政府采購信息可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媒體同步發布。(3)采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采購方式的,也可由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3家以上符合項目資格條件的供應商,邀請參加項目采購活動。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4)采取邀請招標的,由采購人書面推薦供應商的,備選的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總數不得少于擬隨機抽取供應商總數的兩倍。(5)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報財政部門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并將公示情況一并報財政部門。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1)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采購文件。(2)以紙質形式提供的采購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采購采購金額作為確定采購文件售價的依據。(3)實現電子化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供應商免費提供電子采購文件;暫未實現電子化采購的,鼓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向供應商免費提供紙質采購文件。(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確保評審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在采購結果確定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委員會名單負有保密責任。(2)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3)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簽收保存,并向投標人出具簽收回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4)開標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投標人參加。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開標活動。(5)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①核對評審專家身份和采購人代表授權函,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將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向財政部門報告;④組織評標委員會推選評標組長,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⑤在評標期間采取必要的通訊管理措施,保證評標活動不受外界干擾;⑥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要求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招標文件;⑦維護評標秩序,監督評標委員會依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及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行為;⑧核對評標結果,有本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要求評標委員會復核或者書面說明理由,評標委員會拒絕的,應予記錄并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⑨評審工作完成后,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和異地評審差旅費,不得向評審專家的其他人員支付評審勞務報酬;(1)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2)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3)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1)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臺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2)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1)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2)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1)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2)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3)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 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4)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1)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執行。(2)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應當自收到發票后30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3)涉及中小企業采購的,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2)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3)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1)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2)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3)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4)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5)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6)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