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政府采購與政府購買服務的區別?2.政府購買服務是否遵循政府采購法?
答復:1.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
2.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購環節的執行和監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制度執行。
二、政府采購項目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則不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無需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那么(1)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也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是否也不需要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2)政府購買服務為政府采購的一部分,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服務項目不屬于政府采購項目,屬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嗎?
答復:(1)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財政部第102號令規定“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相關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并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未列入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購買主體在編報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反映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情況”;(2)財政部第102號令定義的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既包括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服務,也包括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服務。
三、對于行政單位來說,其政府采購服務和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是否是一致的?是不是其所有需要的服務事項都應按照政府購買服務進行?
答復:對于行政單位(各級國家機關)來說,政府采購服務和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基本是一致的,并非政府所有的服務事項都應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進行,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是屬于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宜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實際操作時,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服務事項是否需要實施購買服務,須遵循“預算約束”和“辦事不養人”原則。部門在確定要購買的服務事項時,應考慮是否有預算安排、現有人員資源是否充分使用等因素。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的服務事項沒有預算安排的不得實施購買服務,同時也要防止“一邊購買服務,一邊養人辦事”。
四、1.政府采購類中的服務類與《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的服務有何區別?2.《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了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如果有采購人表示他們采購的范圍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而是“政府購買服務”之外的服務,不適用102號令第十條,此種說法是否合理?3.一個項目,是否屬于102號令第十條限制購買的范圍,審查責任主體是誰?是采購人還是財政部門,或者是代理機構?
答復:1.政府采購服務項目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服務類項目。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購對象。政府購買服務是政府采購的一部分。對于各級國家機關,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采購服務類項目范圍相同。
2.留言所述“采購范圍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二是‘政府購買服務’之外的服務”的說法不合理。
3.留言所述審查主體為采購人。
五、102號令明確:國家機關應當編制部門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參照編報。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和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無需編制本部門的指導性目錄。參公的事業單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嗎?
答復:參公事業單位是指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屬于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明確的事業單位類別。具體來說,只要不是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就不能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
六、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為正常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具體事項,需要一些與之相關的輔助條件(如與該服務相關的辦公現場人員日常管理、網絡費用代付等),為此與公益一類事業事業單位簽訂了委托服務協議,能就此否認定其違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這個規定呢?有疑惑,望獲解答
答復:“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這一政策規定的主要考慮是,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能從事市場經營活動。因此,上述問題需要舉出具體事例才能加以判斷。
七、我單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2號)第八條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是否可以理解除政府購買服務外其他的項目我單位能參與投標并中標?2、根據《關于事業單位分類的意見》(國辦發【2011】37號)規定“公益一類單位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應如何理解經營活動?通過投標承接的科研、技術等服務是否屬于經營活動?
答復: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是承擔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其宗旨、業務范圍和服務規范由國家確定。因此,除政府購買服務外其他的項目,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也不能參與投標。
2.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開展的活動是否為經營活動可以從以下方面判斷:一是該活動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二是該活動是否符合單位職能范圍;三是該活動是否可以通過市場配置資源。可以通過上述三個方面判斷其承接的科研、技術等服務是否屬于經營活動。
八、請問某公安機關內部業務需要使用的信息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服務以競爭性磋商的方式進行采購,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的范疇嗎?
答復:留言所述的信息化項目可行性研究服務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疇,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
九、政府購買服務目錄里有房屋租賃服務,那么某政府單位因辦公場所不夠,租賃企業房屋作為辦公場所,屬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嗎?
答復:政府履職切實需要的辦公場所租賃服務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事項。
十、財政部令102號規定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國家機關,那么請問事業單位(包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能不能采購政府采購限額以下或政府采購限額以上的勞務派遣服務?
答復: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允許采購勞務派遣服務。確需采購勞務服務的,可以采購一定工作量的服務項目。
十一、1.某政府單位沒有公車,因檢查需要,向第三方公司租賃辦公用車服務,車輛及司機均屬于第三方公司,屬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嗎?2.某政府單位有公車但沒有司機,因檢查需要,向第三方公司租賃辦公用車駕駛服務,即僅租用司機,屬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嗎?
答復:政府履職切實需要的車輛租賃服務和駕駛服務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事項。需要說明的是,在購買駕駛服務時,要與人員聘用、勞務派遣區別開來,防止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
十二、視頻監控服務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嗎?購買主體僅購買視頻監控服務及錄像,并對設備型號清晰度等以及設備安裝地點提要求,視頻監控涉及的攝像頭等資產設備及安裝均由承接主體負責,會被視為融資租賃或者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違規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嗎?
答復:屬于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的視頻監控服務,可以實行政府購買服務。
十三、請問,**公安廳特勤局“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務”是否屬于自身職責范圍?**公安消防總隊培訓基地“物業服務”是否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人民法院“公車租賃”是否屬于自身職責范圍?
答復: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屬于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劃分為兩類:一類是服務對象為社會公眾的公共服務,一類是服務對象為政府自身的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在具體操作中,作為購買主體的各級政府部門,需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編制本部門的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以確定購買內容。“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務”、“物業服務”、“公車租賃”均屬于機關事業單位履職所需后勤保障服務,只要實施單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購買主體,就可以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明確禁止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服務事項,如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等,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十四、請問“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如何理解?例如:符合購買服務主體要求的單位,購買社會力量給本單位做全年記賬工作,是否屬于購買服務范疇?還是屬于對購買服務的泛化?
答復: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是指服務對象為政府自身的服務事項。政府履職切實需要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記賬服務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明確禁止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服務事項,如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等,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十五、參照競爭性磋商管理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三條第(一):是不是只要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如果達到了公開招標的額度,采購人可以有權直接選擇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嗎?還需要通過設區的市一級監管部門審批嗎?
答復: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十六、財政部102號令中指出: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中包含“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那么,例如機關大樓物業服務、食堂配送等服務并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則不應該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的范疇,如果這類服務的實施單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購買主體,那能否認為此類服務只能界定于政府采購服務,而并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
答復: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購買主體購買機關大樓物業服務、食堂配送等輔助性服務,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的范疇。
十七、請問政府購買服務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等價的嗎?若不是,不具行政職能的單位適應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嗎?按政府采購法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受采購法第四十九條限制嗎?
答復: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1.政府購買服務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基本含義一致;2.不具行政職能的單位不能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3.按政府采購法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受采購法第四十九條限制。
十八、對于一次招標,續簽三年合同的情況,在招標文件編制,招標公告,以及評審過程中的預算金額是以第一年預算安排的資金額為標準還是以三年合計的預算額作為預算金額標準?
答復:簽訂合同履行期限為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3年預算的合計數額進行采購和公布預算,也可逐年公布預算,每年簽訂合同。
十九、財政部令102號明確: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服務合同。請問該條如何具體執行?因采購預算通常按年度申請、執行,采購人能否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合同服務期限為三年,合同采取一年一簽的形式來執行?還是必須一次申報三年預算,并一次性簽訂三年服務期的合同?
答復:對于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簽訂一份周期為3年的合同,或采取每年一簽的方式。采購預算應當逐年申報。實踐中建議采取一年一簽的方式,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不超過3年的采購周期和續簽條件。
二十、我們市教育局要求學校將目前已臨時聘用的老師全部要改為通過政府采購購買勞務派遣公司形式,請問財政部102號令規定政府購買服務不允許購買勞務派遣人員,學校能否購買此項服務,如能購買,那購買的標的金額包不包括派遣的老師工資?如包括老師工資,老師的課時費和獎金不是固定的,如何確定購買標的金額?
答復:政府采購不得直接采購崗位,可以通過采購服務的形式采購勞務服務。對于不固定的課時費和獎金,可以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單位課時的服務費用標準。